一般商业条款(AGB)

截至:2020年7月

§ 1    适用范围

  1. 除非双方(FES 作为承包方与客户)另有约定,本通用条款适用。如合同中包括本条款另有规定,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2. 客户或第三方的条款仅在承包方书面明确认可的情况下适用。

  3. 承包方以文本形式通知客户本条款的变更。如客户在收到通知后六周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如客户提出异议,承包方有权根据§11第2条行使特别解约权。

§ 2    承包方的容器/处置服务

  1. 除非另有约定,承包方的服务包括:

    • 提供合同中规定类型、规格和数量的容器,用于存放和收集合同中指定的废弃物;

    • 依法正确处理/处置合同规定的废弃物;

    • 记录合法、正确完成的处理/处置过程。

  2. 如因法律规定变更而无法按原方式提供服务,承包方将根据新规定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客户承担。

§ 3    客户的义务

客户有义务:

  • 为承包方提供合法、正确履行服务的条件;

  • 正确声明需处置的物质;

  • 如废弃物成分发生变化,应以文本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要求时,应提供新的分析(如废物成分分析及氯含量分析);

  • 采取所有必要的协助措施,包括服务完成后(如为正确结算,或凭证报销可能追加的增值税);

  • 按承包方要求确认服务已正确提供;如需提供处置证明,客户应使用承包方提供的表格或电子废物跟踪系统。

  • 自费提供水电接口。

§ 4    客户的违约行为

如客户违反§3规定,承包方有权拒收废弃物、退回废弃物,并/或要求赔偿因正确处理/处置产生的额外费用。

§ 5    分包商

承包方有权通过可靠第三方履行合同服务。

§ 6    所有权

  1. 提供给客户的所有容器、设备、器材或其他材料仍为承包方所有。

  2. 如合同包括容器/处置服务,承包方接收废弃物后,废弃物的所有权转移至承包方。客户对待回收或处置物质的责任仍归客户。

§ 7    价格与调整

  1. 若承包方为消费者,价格为含税价格;若为企业,价格为净价,另加增值税。

  2. 按重量计费的服务,以承包方或其授权方的法定称重结果为准。商业惯例范围内的重量偏差不影响价格。如承包方测得净重低于最低重量,可收取固定最低价。称重凭证应为可编程称重设备生成,客户可随时查阅。

  3. 约定价格仅含约定服务;额外或法律要求的服务、客户要求的额外服务,以及非承包方造成的停工、等待及空驶费用另行收费。

  4. 付款权利在服务完成后立即产生,若法律要求提供服务完成证明,则须同时提供证明。客户无法律要求时要求提供证明,承包方可收取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5. 成本增加时,承包方可调整价格,并以文本形式通知客户。客户在两周内可提出异议;未在期限内异议,则新价格自次月1日起生效。客户及时异议,承包方可依§11第2条行使特别解约权。客户因行使特别解约权的索赔被排除。

§ 8    付款方式

  1. 约定价格在开票后十天内支付。逾期支付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

  2. 若客户为消费者,每第二次及以后催款可收取2.50欧元;若为企业为40欧元。客户可提供较低损失证据。

  3. 若约定通过直接借记付款,客户须提供有效授权,账单日期与扣款日之间至少五个工作日。

§ 9    承包方责任

  1. 承包方仅根据以下条款承担责任:

  2. 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 — 按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普通过失仅在违反核心合同义务时承担责任,限于可预见、典型发生的损害。核心合同义务是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义务,客户可以合理依赖。

  4. 普通过失不承担利润损失、间接损害及后果损害。

  5. 限制不适用于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损害,以及欺诈隐瞒、承诺担保或产品责任。

  6. 责任限制同时适用于承包方代表和辅助人员。

§ 10    客户责任

  1. 客户依法承担责任,尤其对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2. 客户应使承包方免受基于客户提供错误信息的第三方索赔,包括法律辩护费用。

§ 11    合同期限与解除

  1. 如未约定一次性服务,合同期限为两年,如不提前三个月通知,则自动延长一年。

  2. 如客户对AGB或价格调整提出异议,承包方可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特别解约权)。

  3. 任何一方可因正当理由立即解除合同;承包方正当理由包括客户违反合同义务且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

  4. 任何解除须采用文本形式。

§ 12    不可抗力

若因承包方不可控原因(如不可抗力、罢工、封锁、行政命令)导致服务严重受阻或无法提供,承包方义务暂停履行。

§ 13    数据保护

合同中收集的个人数据仅用于履行合同。数据接收者为参与履行的FES员工及分包商。数据不传输至第三国或国际组织。负责人:FES Frankfurter Entsorgungs- und Service GmbH, Weidenbornstraße 40, 60389 Frankfurt am Main, 电话: 0800 2008007-70, 传真: 069 20171-1053, 邮箱: vertrieb@fes-frankfurt.de。合同期满及法定保存期满后删除。详情请见: www.fes-frankfurt.de/Datenschutz/Kundeninformation

§ 14    消费者撤销权

  1. 消费者在远程或非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可依法享有撤销权。

  2. 如撤销,已交付的货物退回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3. 消费者可在14天内无理由撤销合同,应以明确声明通知承包方(邮件、传真或信件)。

  4. 可使用 www.fes-frankfurt.de/Widerrufsformular 提供的撤销表格,但非强制。

撤销后果

承包方应在14天内退还所有付款,包括运费(除非客户选择了其他非标准配送方式的额外费用)。若服务已开始,客户支付已完成服务比例费用。

撤销权终止

当承包方已完全履行工作且客户已同意开始执行并确认其撤销权消失时,撤销权终止。

§ 15    最终条款

  1. 合同及本条款修改须书面形式。

  2. 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双方应以法律允许的最接近经济目的的条款替代。合同漏洞同理。

  3. 若客户为企业,法院管辖地为承包方营业地。

  4. 欧盟在线纠纷解决平台(ODR): Externer Link zu https://ec.europa.eu/consumers/odr/main/index.cfm?event=main.home.show&lng=DE。承包方无义务参与,也不参与。